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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小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杜三虎与陈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三虎,陈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小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杜三虎,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陈连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三虎和被告陈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三虎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三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义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瑞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