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9723元,于2012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于2012年7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2年8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14723元于2012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部分案件款。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645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