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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二初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二初字第00063-1号原告: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汪维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晓荆,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建春,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唐中,经理。原告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2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人民币10242元,由原告芜湖市东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威代理审判员  刘庆霞人民陪审员  桂 坚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兰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