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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迎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玉科与龙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科,龙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吴玉科,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刘天峰、郑柏星,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斌,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王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家荣,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科诉被告龙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吴玉科自愿负担。审判长 王  志  会审判员 俞     健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