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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何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何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何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己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