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蓟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贾素云、李珍等与李申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素云,李珍,李申,李秀丽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贾素云(120225194302063183),女,194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珍,男,46岁,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李申,男,44岁,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李秀丽,女,36岁,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素云诉被告李珍、李申、李秀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素云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素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玉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