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刑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刑终字第0014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2010年2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湖头派出所抓获,同年2月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4月2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12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2年3月24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2)怀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裴某某受裴某划(已处)雇请,先后到陕西、甘肃、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等地散发虚假中奖传单,帮助裴某划诈骗他人钱财22起,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11092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9月4日下午2时许,陕西省柞水县汪某申收到被告人裴某某散发的刮刮卡虚假中奖传单。汪某申拨打传单上的公证处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公证费名义,骗取汪某申向由裴某划提供的林某水****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2、2009年9月11日,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郭某芳在县城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张某杰(已处)散发的东芝集团刮刮卡虚假中奖传单。郭某芳拨打传单上兑奖热线,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纳公证费名义,于9月16日骗取郭某芳向由裴某划提供的宋某容****(建行)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3、2009年9月15日,陕西省渭南市李某华在渭南市民生街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张某杰散发的刮刮卡虚假中奖传单。李某华拨打传单上兑奖热线0591-88125316,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纳公证费名义,骗取李某华向由裴某划提供的龚某子****(工商)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4、2009年9月17日上午9时许,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雷某宽在城关镇中心广场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张某杰散发的刮刮卡虚假中奖传单。雷某宽拨打传单上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税款的名义,骗取雷某宽向由裴某划提供的林某水(农行)****银行卡上,分别汇入2000元和8000元。5、2009年9月18日7时许,陕西渭南市的严某奎女儿严某在华阴市接到被告人裴某某和张某杰散发的东芝集团刮刮卡虚假中奖传单。严某奎拨打传单上兑奖热线0591-88125316,裴某划骗称中奖,骗取严某奎向由裴某划提供的龚某子****(邮政储蓄)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6、2009年9月25日,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赵某宁在泾川县汽车站门口饭馆内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张某杰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赵某宁拨打传单上的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公证费、个人所得税、国税、捐款等名义,骗取赵某宁于9月27日、9月28日、9月29日分四次向由裴某划提供的林某水****(农行)银行卡汇入现金25000元。7、2009年10月27日,湖北省宜城市王某贵在宜城市一阳街上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张某杰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王某贵拨打传单上的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公证费名义,骗取王某贵向由裴某划提供的龚某子6221883970015053244(邮政储蓄)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8、2009年11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李某洁在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自己自行车栏内收到被告人裴某某等人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李某洁拨打传单上的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纳公证费名义,骗取李某洁向由裴某划提供的龚某子****(邮政储蓄)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9、2009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王某雪在阜阳市第十中学西侧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林(已处)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次日中午,王某雪拨打传单上的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要求交纳2000元公证费,骗取王某雪向由裴某划提供的杨某生****(农行)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10、2009年12月3日,安徽省定远县韩某新儿媳赵某在定远县定城镇人民路上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林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韩某新拨打兑奖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要求交纳公证费2000元。12月4日,骗取韩某新向由裴某划提供的杨某生****(农行)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11、2009年12月15日上午10时许,湖北省仙桃市郭某文在仙桃市车站自己的菜馆里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林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郭某文拨打传单上的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公证费名义,骗取郭某文向由裴某划提供的杨某生****(农行)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12、2009年12月15日,湖北仙桃市陈某山在仙桃市商城附近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林散发的刮刮卡虚假中奖传单。陈某山拨打传单上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公证费名义,骗取陈某山于12月16日向由裴某划提供的杨某生****(农行)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13、2009年12月18日,湖北省宜都市李某艳收到被告人裴某某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次日,李某艳拨打传单上兑奖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个人所得税名义,骗取李某艳向由裴某划提供的龚某子****(工行)银行卡汇入2000元;24日,裴某划又以地方税名义,骗取李某艳又向龚某子****(工行)银行卡汇入10000元。被告人裴某划骗取李某艳现金共计12000元。14、2009年12月19日,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秦某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水(已处)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12月20日,秦某拨打传单上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公证费名义,骗取秦某向由裴某划提供的龚某子****(邮政储蓄)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15、2009年12月23日,高某红之妻王某英在湖北省远安县城区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水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高某红、王某英拨打传单上电话,裴某划雇请的江某华(已处)接听电话骗称中奖,王某英拨打公证处电话,裴某划以交公证费、个人所得税名义,骗取高某红、王某英向由裴某划提供的杨某生****(农行)银行卡汇入现金12000元。16、2009年12月25日,宋某堂在湖北省宜昌市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水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宋某堂拨打传单上兑奖电话,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纳公证费名义,骗取宋某堂向由裴某划提供的龚某子****(邮政储蓄)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17、2009年12月31日,隆某生(湖南邵阳县人)在长沙市汽车南站附近街上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水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隆某生用1587319****手机拨打兑奖电话和公证电话,裴某划、江某华骗称中奖,以交公证费名义,骗取隆某生于2010年1月3日向由裴某划提供的杨某生****(农行)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18、2010年1月3日,湖南省沅江市汤某军在沅江市莲花塘小学门口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水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汤某军拨打传单上电话,裴某划、江某华骗称中奖,以交纳公证费、地税等名义,骗取汤某军分别于1月5日和7日三次向由裴某划提供的杨某生****(农行)银行卡汇入2000元、2000元、4000元,共计8000元。19、2010年1月3日,湖南省益阳市包某春在益阳市街上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水散发的刮刮卡虚假中奖传单。包某春和其妻刘某荣用****手机拨打传单上电话,江某华、裴某划骗称中奖,以交公证费、个人所得税名义,骗取包某春向由裴某划提供的宋某容****(建行)银行卡汇入2000元、龚某子****(工商)银行卡汇入10000元。20、2010年1月5日傍晚18许,王某亚在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正农路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水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王某亚用****手机拨打传单上兑奖热线,江某华骗称中奖。王某亚又拨打公证处电话,裴某划也骗称中奖,以交纳公证费名义,于1月6日骗取王某亚向由裴某划提供的宋某容****(建设)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21、2010年1月6日上午10时许,王某萍在湖南省安乡县城关建材城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水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王某萍用电话****拨打兑奖热线0591-88125609。江某华、裴某划骗称中奖,要求交纳公证费,骗取王某萍向由裴某划提供的杨某生****(农行)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元。22、2010年1月12日,在厦门服役的杨某,因其父杨某成在河南周口市收到被告人裴某某和黄某林散发的虚假中奖传单,杨某拨打传单上兑奖热线,裴某划、江某华骗称中奖,以交纳公证费名义,骗取杨某三次向由裴某划提供的龚某子****(工商)银行卡汇入现金1920元。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69元。原审法院依据同案人裴某划、黄某水、黄某林的供述;被告人裴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汪某申、郭某芳、李某华、雷某宽、严某奎、赵某宁、王某贵、李某洁、王某雪、韩某新、郭某文、陈某山、李某艳、秦某、王某英、宋某堂、隆某生、汤某军、包某春、王某亚、王某萍、杨某的陈述;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0)怀刑初字第00092号、(2011)怀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自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裴某划雇请裴某某等人为其散发虚假中奖传单实施诈骗的相关事实;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虚假中奖传单实施诈骗,仍为他人散发虚假中奖传单,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裴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所退赃款969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裴某某不服,以其不是为裴某划散发传单,而是受裴某划雇请监督黄某林、张某杰等人散发传单的,其没有拿到工钱,以及其检举了黄某林和张某杰,应当构成立功,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上诉人裴某某受裴某划(已处)雇请,先后单独或分别伙同张某杰、黄某林、黄某水到陕西、甘肃、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等地散发虚假中奖传单,帮助裴某划诈骗他人钱财22起,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11092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裴某某就一审认定的事实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虚假中奖传单实施诈骗,仍为他人散发虚假中奖传单,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裴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裴某某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原审亦酌定从轻处罚。上诉人裴某某提出其没有为裴某划散发过传单的上诉理由与其自己及同案人的供述所证实的事实不符;其所检举的黄某林和张某杰系本案共同犯罪的同案人,不能构成立功,故上诉人裴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祖琴审判员 方国松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於笑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