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雪峰与被执行人苏宝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峰,苏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峰,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宝文,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赵雪峰与苏宝文民间借贷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7月30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31日前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