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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毛亚峰与杜玉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利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胜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