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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催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泰顺轴承厂(普通合伙)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68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泰顺轴承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刘国平。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泰顺轴承厂(普通合伙)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30005120576093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160000元整,出票日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到期日二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芜湖三行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镇海泰顺轴承厂(普通合伙)。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泰顺轴承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泰顺轴承厂(普通合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