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吉丰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崔朋珍、钱洪润、李洪艳、王世国、刘远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崔朋珍,钱洪润,李洪艳,王世国,刘远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崔朋珍,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钱洪润,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洪艳,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世国,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远芹,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崔朋珍、钱洪润、李洪艳、王世国、刘远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5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刘远芹银行存款13000元,此款已于2012年5月1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欠款项,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