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执字第0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阳县农村信用社与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农村信用社,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0388号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社请执行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9日审结,该案(2011)安文证执字第98号执行公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某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崔家桥信用社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兰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