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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城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城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召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