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城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城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召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