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伟、杨霖与深圳市兴泰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31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刘伟。原告:杨霖。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艳丽。被告:深圳市兴泰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训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杨霖诉被告深圳市兴泰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0430006471.0)纠纷一案期间,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伟、杨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杨霖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兴泰源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两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两原告。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法律条文共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