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晓磊、杨建辉、都晓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晓磊,杨建辉,都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贺晓磊,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建辉,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都晓君,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晓磊、杨建辉、都晓君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贺晓磊、杨建辉、都晓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牟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