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终裁字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瑞禄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八里村村民委员会、齐惠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瑞禄;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八里村村民委员会;齐惠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终裁字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禄,男,1952年6月9日生,汉族,唐山市钢圈厂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郗金彪,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惠广,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王瑞禄因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1998年11月26日,原告王瑞禄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书》,确定承包范围为坐落于贾河沿、王八盖槐柳树50棵,王瑞禄诉称承包土地四至为东至道,南至王桂兰、刘太顺养殖地,西至尹德生养殖地,北至刘庆义、刘凤全养殖地。2000年6月10日,被告刘惠广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东八里王八盖废坑承包管理协议》,确定承包范围为王八盖废坑,被告齐惠广辩称承包土地四至为东至道,南至老河沿,西至贾河沿,北至刘庆义、刘凤全养殖地。二份承包合同均未明确约定土地面积,且未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原告王瑞禄、被告齐广惠已分别对各自承包土地使用13年、11年。原告王瑞禄、被告齐惠广以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分别在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八里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因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但未通过人民政府处理的,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遂裁定驳回原告王瑞禄的起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案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非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指令开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村委会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书》中只载明由王瑞禄承包座落于贾河沿、王八盖的槐柳树50棵,对承包地的四至及面积均没有明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原裁定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审 判 员 李天毅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