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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曲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捕,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5月27日被沈阳车站公安派出所干警抓获,2012年6月4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转捕。现押曲周县看守所。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2012)曲检刑诉字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琰瑛、被告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从侯村镇侯村村赵永军的网吧上网出来后,把赵永军街门下放的一辆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将该摩托车骑到侯村镇南陈村村常振龙家,把摩托车牌照、保险杠和座套卸掉后,将该摩托车藏匿在常振龙家,把卸下的摩托车牌照和座套扔到村外。后被害人陈某某父亲陈风奎通过常某某找回该摩托车。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75元。2、2009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从侯村镇侯村村赵永军的网吧上网出来后,将崔新广放在赵永军街门下一辆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5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于2009年11月30日½«±»µÁĦÍгµ·¢»¹±»º¦ÈË¡£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常某某等证言证实,曲价鉴(2009)第66号、67号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结论书,曲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领取被盗摩托车证明及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谷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