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鹿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温州金源财富珠宝有限公司、王大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温州金源财富珠宝有限公司,王大富,王温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商初字第8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代表人:叶小舟。委托代理人:黄统晓。委托代理人:李金龙。被告:温州金源财富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克。被告:王大富。被告:王温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被告温州金源财富珠宝有限公司、王大富、王温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于2012年7月20日以被告王大富、王温爱已经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6元,减半收取645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佳颖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人民陪审员 韩小宝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谷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