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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从成、张浩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从成,张浩,张净云,张世博,郑杰民,程修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鹏,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从成,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浙A×××××号小型轿车车主。与受害人郑飞燕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浩,男,200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受害人郑飞燕系母子关系。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净云,曾用名张敬,女,200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受害人郑飞燕系母女关系。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博,男,2010年9月11日出生,汉��,住址同上,与受害人郑飞燕系母子关系。上述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张从成,其他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杰民,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高卜村委会小郑庄**号。与受害人郑飞燕系父女关系。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修英,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受害人郑飞燕系母女关系。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厚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宋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英才,个体运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鹏,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G50009一一皖C×××××号半挂车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号立元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从成、张浩、张净云、张世博、郑杰民、程修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鹏、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从成、张浩、张净云、张世博、郑杰民、程修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从成、张浩、张净云、张世博、郑杰民、程修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从成、张浩、张净云、张世博、郑杰民、程修英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030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张从成、张浩、张净云、张世博、郑杰民、程修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63元,减半收取203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只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150元,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41.5元,张从成、张浩、张净云、张世博、郑杰民、程修英负担11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