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8-10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8-8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78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谢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10。被告:伍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129。原告谢某甲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纪汉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龙溪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谢某乙,1994年生育了大儿子谢某丙,1996年生育了小儿子谢某丁。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被告经常去赌,因此夫妻双方经常发生吵闹,感情逐渐破裂。后被告于1997年5月份离开家里跟别人去传销骗走家里的所有钱后于今年3月回家一趟又出走至今。原告多次和被告联系劝其回家,但被告就是不回家,导致双方感情不能维持下去,现在感情已破裂,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曾于2011年5月18日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法庭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了(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808号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现在距离判决也将近一年时间,被告还是一直没有回来,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谢某甲与被告伍某离婚;2.婚生小孩谢某丙、谢某丁由原告抚养;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在博罗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谢丽芬、××××年××月生育男孩谢某丙、××××年××月生育男孩谢某丁。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婚后由于被告参与赌博,从而引起夫妻矛盾,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后被告因参与传销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但因被告不理睬,即导致双方无法沟通,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原告曾于2011年5月18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了(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80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由于被告染上赌博的恶习,夫妻间常因此事发生吵闹,后被告又因参与传销,从1997年起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理由充分,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谢某甲与被告伍某离婚。二、未成年婚生小孩谢某丁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童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