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杰,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菊清,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4元由被告程杰负担。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