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仙红与齐洪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仙红;齐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95号原告张仙红,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齐洪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仙红诉被告齐洪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仙红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仙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仙红承担。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