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邱国辉、慈溪市金象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辉,慈溪市金象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邱国辉,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原告:慈溪市金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组织结构代码:67120965-7。法定代表人:余泽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横路南、水云浦江东(新园综合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302823-X。法定代表人:岑维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辉诉被告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市金象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辉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邱国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