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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贺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7-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某某、贺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9534.14元,现已执行回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剩余款项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该案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