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贺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7-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某某、贺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9534.14元,现已执行回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剩余款项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该案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