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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闫全兵、赵连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闫全兵;赵连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全兵,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委托代理人刘若菊,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岐,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盐山县港发管件厂业主,住盐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炳贤,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全兵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2)盐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岐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2)盐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89元减半收取1244.5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89元,退还上诉人闫全兵。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