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涡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超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超关,梁亚亚,施俊海,施丰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涡刑初字第003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超关,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办事处八里丁行政村八里丁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2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告人梁亚亚,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大梁行政村大梁自然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1年2月24日羁押,同年10月21日释放);2012年5月2日,涡阳县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梁亚亚宣告缓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施俊海,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办事处田小庙行政村前施楼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施丰年,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办事处田小庙行政村前施楼自然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30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超关、梁亚亚、施俊海犯盗窃罪,被告人施丰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超关、梁亚亚、施俊海、施丰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丁超关伙同XX(另案处理)、李文想(另案处理)窜至涡阳县城东镇七里顾西地,将电信公司架设在东西路南侧、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盗窃走150米。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950元。2、2011年12月的一天晚,被告人丁超关伙同王杰(另案处理)窜至涡阳县城西镇乐行小区,将被害人孙秀伟停放在楼下车棚内的红色爱玛电动车盗窃走,后经王杰联系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393元。3、2012年1月的一天晚,被告人丁超关伙同梁亚亚、刘军(另案处理)窜至涡阳县城关镇王土楼月亮湾网吧对过的巷子内,将被害人王楠楠停放在楼下院内的一辆黑色踏板雅迪牌电动车盗窃走,后刘军将这辆电动车骑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90元。4、2012年2月16日晚,被告人丁超关伙同陈金龙、标标(以上两人另案处理)、梁亚亚窜至涡阳县城关镇东环北路,将被害人何金秀停放在楼下���内的一辆黑色踏板豪顺牌电动车盗窃走,后梁亚亚把盗窃的这辆电瓶车卖给刘军。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567元。5、2012年2月19日晚,被告人丁超关伙同梁亚亚、施俊海窜至涡阳县城关镇东环北路,将被害人孙彩侠停放在楼下院内的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和一辆蓝色小鸟电动车盗窃走,后施俊海将这两辆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龙刚。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爱玛电动车价值853元、蓝色小乌电动车价值1330元。6、2012年2月20日晚,被告人丁超关伙同梁亚亚、施俊海窜至涡阳县城西镇孙彭庄,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杨玉喜家院内,将被害人杨玉喜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银色新日踏板电瓶车盗窃走。被告人施丰年明知是被盗窃电动车而予以购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67元。7、2012年2月20日晚,被告人丁超关伙同��亚亚、施俊海窜至涡阳县城西镇孙彭庄,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杨影楼下院内,将被害人杨影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小架雅迪牌电动车盗窃走。被告人施丰年明知是被盗窃电动车而予以购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478元。8、2012年2月22日晚,被告人丁超关伙同梁亚亚、施俊海窜至涡阳县城西镇孙彭庄,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自英楼下院内,将被害人王自英停放在楼下院内的一辆深蓝色邦德牌小架电动车盗窃走。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35元。另查明:被害人杨玉喜、杨影的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超关、梁亚亚、施俊海、施丰年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结论,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指认笔录物、现场图、辨认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证明书,物证照片,被害人杨玉喜��杨影、王自英、何金秀、孙彩侠、孙修伟、王楠楠陈述,证人荆华琨、XX证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超关、梁亚亚、施俊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其中被告人丁超关数额巨大、被告人梁亚亚、施俊海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施丰年明知是盗窃的电动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丁超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亚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1年2月24日羁押,同年10月21日释放),2012年5月2日,涡阳县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梁亚亚宣告缓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据此,对被告人梁亚亚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四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故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丁超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二、被告人梁亚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三、被告人施俊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四、被告人施丰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孔 灿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