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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刑一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侯楞旦故意杀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刑 事 裁 定 书(2012)内刑一复字第32号被告人侯楞旦,男,1938年1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看守所羁押。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楞旦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包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楞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侯楞旦因家庭经济纠纷与妻子冯某某产生矛盾后分居,冯某某在本村租房居住。2011年7月17��上午10时许,侯楞旦携带一把单刃刀来到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大城西村基督教堂找到冯某某,后二人发生争吵,侯楞旦将冯某某拉到教堂大门外,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猛刺的左胸部一刀,后又在其的颈部割了数刀,致冯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锐器刺伤颈部及胸部致右颈总动脉断裂及左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及照片、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物证检验鉴定结论,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程某某、郝某某、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侯楞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楞旦对妻子冯某某因家庭矛盾与其分居不满,气愤之下,持尖刀捅刺冯某某胸腹部和切割颈部,致冯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依法惩处。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侯楞旦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被告人侯楞旦犯罪时系老年人等情节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包刑一初字第1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侯楞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审 判 员  张春艳代理审判员  云 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宝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