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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宣告与潘某某婚姻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潘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第四项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民初字第1552号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潘某某的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良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母亲徐某甲与被申请人母亲徐某乙系同胞姐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08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潘某甲。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申请人屡遭被申请人无辜毒打,双方感情不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近亲结婚,依法应为无效婚姻,故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母亲徐大芳与被申请人母亲徐大容系同胞姐妹。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姓名潘某甲。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合江县密溪乡真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本院询问证人被申请人母亲徐大容证言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有关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属禁止结婚情形,双方当事人虽自愿登记结婚,但该登记结婚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婚姻无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某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良佐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