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诚一投资有限公司与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诚一投资有限公司,沈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诚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柴尚成,该××经理。被执行人沈志华。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慈溪市诚一投资有限公司与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诚一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志华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诚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3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沈 晓 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