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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潜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德发与刘小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发,刘小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潜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黄德发,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树彬,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伍,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德发诉被告刘小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黄德发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在本案开庭前自行和解,现原告黄德发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德发负担。审 判 员  陈一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国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