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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于广涛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徐日昶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