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吴小华诉北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吴小华,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11962********,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长青东路北一巷**号。2012年5月31日,本院收到吴小华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劳仲案字(2011)第507号仲裁裁定书;判令北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清偿拖欠起诉人2008年1月至2011年10月共46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31328.9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赔偿起诉人工资人民币56160元。起诉人起诉称其于1981年5月调入北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工作,双方于199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2006年北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改制,但仍正常经营,2008年,因北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单方原因,拖欠起诉人46个月工资31328.9元,起诉人为此于2011年10月20日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受理后,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北劳仲案字(2011)第507号仲裁裁定书,裁决驳回起诉人的申请。起诉人不服,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因其所在单位北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拖欠其工资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由于北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已进行企业改制并经政府部门审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不属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小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燕审判员 项载卫审判员 郑喜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仕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