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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刚与贾永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贾永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38号原告张刚。委托代理人冉金玲(原告之妻),女。被告贾永岗(又名贾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与被告贾永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00元,退还原告200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