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刚与贾永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贾永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38号原告张刚。委托代理人冉金玲(原告之妻),女。被告贾永岗(又名贾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与被告贾永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00元,退还原告200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