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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芝成、吕芝乐、吕冠成、王传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芝成,吕芝乐,吕冠成,王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吕芝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吕芝乐,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吕冠成,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传香,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芝成、吕芝乐、吕冠成、王传香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吕芝成、吕芝乐、吕冠成、王传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牟商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