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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群与卢才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卢才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082-1号原告:王群,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卢才香,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诉被告卢才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35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卢才香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卢才香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