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沂南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凤蓁与曲树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蓁,曲树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403号申请人:李凤蓁,女,36岁,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曲树华,男,51岁,住山东省费县。申请人李凤蓁与被申请人曲树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曲树华所有的鲁QGXX**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曲树华所有的鲁QGXX**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