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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安徽国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威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28号原告:安徽国威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国威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诉被告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国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威公司诉称:2011年3月7日,被告中一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当时约定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2012年6月2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6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利息75480.68元,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拒绝付款。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利息75480.6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一切费用。被告中一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4、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6月5日立据欠原告利息款75480.68元的事实。被告中一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针对原告的举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认证如下:对证据1,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颁发,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2,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颁发,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3,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所出具,属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4,系被告在结欠利息后所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均予以认定。基于上述证据认证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3月7日,被告中一公司向原告国威公司借款1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注明“今借到霍邱国威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万”,在借据下方注明“借款人:中一担保公司”,并盖有“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后被告向原告还款20万元。2012年6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到国威金属构件公司利息款人民币柒万伍仟肆佰捌拾元陆角柒分.¥75480.68元.收款事由中一公司向国威钢结构借款壹佰万元整应付利息款”,在欠条下方注明“欠款单位: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并盖有“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上述借款和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遂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中一公司在向原告国威公司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后结欠利息款75480.68元并出具欠条后,便负有及时偿还借款和欠款的义务,其偿还本金20万元后,剩余款项未能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75480.68元,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国威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800000元及利息75480.6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55元,由被告安徽中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许   霞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