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郭军、徐丽与唐燕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徐丽,唐燕,重庆泰和气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08-3号原告:郭军。委托代理人:李渝明,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益珍,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丽。委托代理人:李渝明,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益珍,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燕。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泰和泰律(重庆)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万辉,重庆泰和泰律(重庆)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泰和气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623-5。法定代表人:赵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艳,重庆泰和泰律(重庆)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军、徐丽与被告唐燕、第三人重庆泰和气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军、徐丽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决定,同意其缓交,在结案前交清。本院分别于2012年3月15日、2014年6月26日、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7月16日,本院向原告郭军、徐丽送达了(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08号《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郭军、徐丽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380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郭军、徐丽收到上述通知后,逾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郭军、徐丽逾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军、徐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章若微代理审判员 夏东鹏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