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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徐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1178号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乐,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恺,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皖N×××××(挂皖N×××××)货车车主。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恺车辆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继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徐恺将其车辆挂靠在我单位,但不履行相应义务,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车辆挂靠关系,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委托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双方挂靠经营关系。被告徐恺未作答辩。经庭审举证和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案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恺签订一份《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皖皖N×××××(挂皖N×××××)货车挂户于原告,原告每年收取管理服务费4800元。合同还规定被告对其车辆必须按时参加保险和及时续保,被告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法规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费、税,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9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上述车辆挂户于原告进行营运。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且不按时进行续保和年审,为此,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恺的皖N×××××(挂皖N×××××)货车车辆挂靠关系。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开功审 判 员  杨效成人民陪审员  陈雨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子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