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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红新与吉林市群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新,吉林市群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孙红新,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群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红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群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债券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开始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