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景周与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张瑞锋、被告张青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周,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瑞(锐)锋,张青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486号原告杨景周。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红军。被告张瑞(锐)锋。被告张青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周与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张瑞锋、被告张青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告杨景周不主动到法院应诉,被告张瑞锋、张青臣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杨景周负担。审 判 长 徐永锋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