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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景周与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张瑞锋、被告张青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周,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瑞(锐)锋,张青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486号原告杨景周。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红军。被告张瑞(锐)锋。被告张青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周与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张瑞锋、被告张青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告杨景周不主动到法院应诉,被告张瑞锋、张青臣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杨景周负担。审 判 长  徐永锋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