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保亿置业(宁波)有限公司与徐宏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亿置业(宁波)有限公司,徐宏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民初字第964号原告:保亿置业(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盛兴路。(组织机构代码:69822488-1)法定代表人:莫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铮,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宏业,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宁波市,现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亿置业(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宏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保亿置业(宁波)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尚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玉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