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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商终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衢州市东能电源有限公司与于进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进举,衢州市东能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进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东能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平。上诉人于进举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东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将和解款项过付完毕,据此,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进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进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