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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27号原告袁某。被告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永锋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