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27号原告袁某。被告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永锋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