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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云高刑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艳峰受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云高刑监字第38号杨艳峰:你因受贿一案,对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中刑再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你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0000元的事实,有经原审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行贿人的供述以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原判适用法律亦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与本案实际不符。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