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倩宇遮阳制品厂与深圳市兴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倩宇遮阳制品厂,深圳市兴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0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倩宇遮阳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小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镇涛,厂长。委托代理人罗国豪,广东子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宇禅,广东子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兴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东座2801。法定代表人蔡衍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并撤诉,本院收取30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斯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