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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欧阳凯、欧阳威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1,欧某2,王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5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1,家住宿松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7日到案,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欧某2,家住宿松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7日到案,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家住宿松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7日到案,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1、欧某2、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欧某1、欧某2、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欧某1的父亲欧某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南村天华宾馆停车场,与驾驶浙B×××××号宝马轿车的车主王某2(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后王某2纠集叶某(另案处理),叶某持刀将欧某捅伤。被告人欧某1得知父亲欧某被捅伤一事后,纠集被告人欧某2、王某等人于当晚22时许赶至天华宾馆停车场,采用石头砸、脚踩等方式,将停放在此的浙B×××××号宝马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天窗、车顶等损毁。经鉴定,该车被损毁价值人民币9199元。被告人欧某1、欧某2、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欧某1、欧某2、王某已与被害人王某2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1、欧某2、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欧某、叶某、吴某、王某1、陈某、裘某、骆某、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浙B×××××轿车被损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欧某1、欧某2、王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1、欧某2、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1、欧某2、王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某1、欧某2、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欧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欧某2、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欧某2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浩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