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特字第5号胡某甲、胡某乙申请肖某某宣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道法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胡某甲,男,2006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6********,汉族,学生,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XX镇XX村**组。申请人胡某乙,男,2010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10********,汉族,学龄前儿童学生,湖南省道县人,住址同上,系胡某甲的弟弟。监护人黄某某,女,1949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49********,汉族,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胡某甲、胡某乙的奶奶。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申请宣告肖XXX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顺红独任审理,书记员唐挺担任记录,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诉请:被申请人肖XX是二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的母亲,于2008年3月20日与申请人的父亲胡XX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3日生育申请人胡某甲;2010年5月15日生育申请胡某乙。2010年6月29日申请人的父亲胡XX因车祸死亡。胡XX死亡不久,被申请人肖XX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现监护人黄某某不能继续抚养未成年的孙子,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肖XX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肖XX,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70328XXXX,汉族,农民,四川省江安县人,户籍所在地:道县XXXX镇XX村XX组,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肖XX是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的母亲。于2008年3月20日与申请人的父亲胡XX结婚,于2006年12月13日生育长子胡某甲;于2010年5月15日生育次子胡某乙。2010年6月29日申请人的父亲胡XX因车祸死亡。胡XX死亡之后,被申请人肖XX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由其奶奶黄某某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5日发出寻找肖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肖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肖小勤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XX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顺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