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赵某某,男,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