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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执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木松与陈祥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环执字第695-1号申请执行人许木松,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民主巷18号701室。被执行人陈祥伍,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胜利街16号305室。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威环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40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对秦皇岛市太阳城江东路30号商业用房享有25%的所有权份额。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位于秦皇岛市太阳城江东路30号商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祥伍与其他人共有的位于秦皇岛市太阳城江东路30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为秦私房字第300271**号)。本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涛 搜索“”